Cap. 96A《林務規例》

第96A章《林務規例》

1. 本規例可引稱為《林務規例》。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不得售賣、要約售賣、管有、保管或控制以下任何植物或其任何部分 ——


3. 第 2 條不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地方生長的植物,亦不適用於在根據租契、特許或許可或憑藉任何條例而持有的從政府取得的土地上生長的植物

12. (1) 任何人違反第 2 條而行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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