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p. 208A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0. 總結
如懷疑某人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沒有許可證或非指定地點干犯以下規例,在獲授權人員出示其身分的書面證據後,可處以罰則:
第 1 級罰款 ($2000) 及監禁 3 個月 (持續罪行:每日罰款 $100) 根據 [20. 罪行及罰則]
第 1 級罰款 ($2000) 及監禁 3 個月 (持續罪行:每日罰款 $100) 根據 [20. 罪行及罰則]
[4.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管有車輛或單車* 不適用於政府公務人員、解放軍 [19. 對公務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及水務設施承建商的適用範圍][5. 禁止將牛隻、綿羊、山羊等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帶動物進入,而狗主必需保持控制狗隻,才能帶狗進入[6. 禁止攜帶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槍械]:管有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任何槍械[8. 對花草樹木及土壤的保護]:摘取及種植植物、開墾[9. 對商業活動的管制]:商業活動[10. 禁止展示標誌和建立建築物]:展示標誌、建造建築物(包括墳墓)、挖掘洞穴[11. 對集會及若干活動的管制]:集會、競賽、籌款、操縱動力驅動的模型、露營[12. 妨擾行為的防止]:妨擾行為(亂拋垃圾、厭惡行為、令人煩擾的聲響、行乞等)[13.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的封閉]:進入、留在封閉地區[20. 罪行及罰則]:要求停止駕駛下,拒絕或故意不停止
第 1 級罰款 ($2000) 根據 [20. 罪行及罰則]
[13A. 對進入指明區域的管制]:進入、留在指明地區[15. 查閱和檢取的權力]:沒有出示許可證
第 2 級罰款 ($5000)及監禁 1 年 根據 [20. 罪行及罰則]
[7. 對火等的管制]:管有用火器具、生火、拋棄燃點的香煙
第 2 級罰款 ($5000)
[17. 妨礙]:妨礙獲授權人員
罰款金額根據 Cap. 22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1. 引稱
本規例可引稱為《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2. 釋義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土壤 (soil) 包括泥土、沙土、粘土及泥炭土;車輛 (vehicle) 指任何擬用於或改裝為用於道路上,而不論是否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包括人力車,但不包括嬰兒車或任何只在鐵路路軌或電車或纜車軌道上使用的運輸工具;指定燒烤地點 (designated barbecue site) 及指定露營地點 (designated camping site) 指總監根據第14條指定的燒烤地點或露營地點;指明區域 (specified zone) 指附表 2 列出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的部分;植物 (plant) 包括 ——
(a) 木材、喬木及灌木;及(b) 植物的葉、根、花、果、塊莖、鱗莖、球莖、根莖、枝條、壓條、接枝、吸枝、種子及植物的任何部分;
開放時間 (opening hours) 就指明區域而言,指根據第13A(1) (b) 條展示的告示所顯示的該區域開放予公眾人士的日子及時間;道路 (road) 包括公眾人士有權利或藉牌照可連續或間歇進入的所有公路、大道、街、里、巷、短巷、坊、拱道、通道、徑、通路及地方,不論其是否屬於政府財產;槍械 (arms) 包括 ——
(a) 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任何種類火器;(b) 可發射任何射彈、子彈或其他投射物的任何氣槍、長槍型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及(c) 可發射任何炮彈、槍彈或投射彈的任何推動或投彈器具或裝置,包括弓箭或彈叉;
管理員 (attendant) 指總監根據第16A(1) 條委任為管理員的任何人;獲授權人員 (authorized officer) 指獲總監根據第16條委任為獲授權人員的任何人;獵捕或陷阱類器具 (hunting or trapping appliance) 指任何網、羅網、圈套、毒藥或有毒武器、粘鳥膠、陷阱或發出強光的器具。
3. 適用範圍
本規例適用於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4.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1) 除第 (2)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獲得總監的同意,否則不得將任何車輛或單車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使用或管有任何車輛或單車。
(2) 第 (1) 款不適用於 ——
(a) 在總監指定並標明用作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道路上,或在總監如此指定的停車場內,駕駛、使用或管有車輛或單車的人;或(b) 通常居住在某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而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騎踏單車的人。(3) 任何人在總監指定的停車場內停泊車輛,須繳付附表1所訂明的費用。
(4) 如總監已 ——
(a) 將他指定的停車場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及(b) 在該停車場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關於該項封閉的中文及英文告示,則任何人不得在未獲總監的同意下,將車輛駛進或停泊在該停車場內。
5. 禁止將牛隻、綿羊、山羊等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
(0) 禁止在沒有許可證下,帶動物進入,而狗主必需保持控制狗隻,才能帶狗進入
(1) 除第 (2)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將任何牛隻、馬科動物、綿羊、山羊、豬隻、狗隻、貓隻或家禽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有任何上述動物在其控制之下。
(2) 第 (1) 款不適用於 ——
(a) 將任何狗隻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並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對該狗隻保持控制的人;(b) 在總監批准並標明用作騎馬或帶馬的徑或林道上騎馬或帶馬的人;(c) 通常居住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而在其自己土地上或在其具有放牧牛隻、馬科動物、綿羊、山羊、豬隻、狗隻、貓隻或家禽的權利的土地上,畜養任何該等動物或家禽的人。
6. 禁止攜帶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槍械
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攜帶、管有或使用任何獵捕或陷阱類器具或任何槍械。
7. 對火等的管制
(0) 禁止在指定地點以外管有用火器具、生火、拋棄燃點的香煙
(1) 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 ——
(a) 攜帶或管有任何燈籠、煮食爐或其他同類的用火器具,但在指定燒烤地點或指定露營地點內,或正由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邊界前往該等指定地點或正由該等指定地點前往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的入口時攜帶或管有者除外;(b) 攜帶或管有任何照明彈、火焰槍、火氣球或其他同類的器件;(c) 生火或用火,或作為一群用火者的成員(不論火是否由該群人當中的任何人所生起) ,但在指定燒烤地點或指定露營地點內則除外;或(d) 以相當可能引致失火的方式拋棄任何火柴、燃點的香煙、煙斗灰燼或其他物質。
(2) 總監如認為為妥善管理而有所需要,可禁止在任何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其任何部分(包括任何指定燒烤地點或指定露營地點) 內生火或用火,並可在總監所決定的要衝位置展示關於該項禁止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3) 第 (1) (a) 及(c) 款不適用於通常居住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而有以下作為的人 ——
(a) 在其住宅地方或其住宅園地內管有任何燈籠、煮食爐或其他同類的用火器具;(b) 攜帶任何燈籠、煮食爐或其他同類的用火器具,由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的邊界前往其住宅,或由其住宅前往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的入口;(c) 在其住宅或其住宅園地內生火或用火。
8. 對花草樹木及土壤的保護
(0) 禁止在沒有許可證下,摘取及種植植物、開墾
(1) 除第(2)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 ——
(a) 切割、摘取或根除任何植物或植物的任何部分,不論該植物是活的或是死的;(b) 挖出、開墾或擾亂土壤;或(c) 撒播或種植任何種子或植物,不論是否作為農作物。
(2) 如任何人根據《土地(雜項條文) 條例》(第28章) 獲批給的政府租契、許可證或准許證,或根據礦務處處長發給的牌照或租約,而切割、摘取、根除、挖出、開墾或擾亂任何植物、植物的任何部分或土壤,或撒播或種植任何種子或植物,第 (1) 款對該人並不適用。
9. 對商業活動的管制
(1) 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 ——
(a) 將任何擬供作或相當可能供作出售或出租的商品或物品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或容許該等商品或物品留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b) 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出售、要約出售、為出售而展出,或出租、要約出租或為出租而展出任何商品或物品。
(2) 獲授權人員如相信任何人相當可能作出違反第 (1) (a) 款的作為,可採取合理地需要的步驟,以防止該人將任何商品或物品帶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或防止該人容許任何商品或物品留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
(3) 總監或獲授權人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違反第(1) 款,可將該人逐離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
10. 禁止展示標誌和建立建築物
(1) 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 ——
(a) 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b) 建造或建立任何建築物、棚屋或遮蔽處,或挖掘任何洞穴;(c) 建造或挖掘任何墳墓,或在所建造或挖掘的墳墓內放置任何人的屍體;或(d) 放置盛載人類遺骸的甕盎。
(2) 凡第 (1) (a) 或(b) 款遭違反,總監可移去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廣告宣傳品、建築物、棚屋或遮蔽處,或填塞任何洞穴。
11. 對集會及若干活動的管制
(1) 除非按照總監所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 ——
(a) 舉行公眾集會或體育競賽、公開演說或在公眾集會上致辭;(b) 舉行任何為籌款而舉辦的活動,不論是否屬慈善性質;或(c) 進行以商業為目的或因商業而附帶引起的任何活動,但如該活動是根據本規例獲准許者則除外。
(2) 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 ——
(a) 進行競賽性的隊際遊戲;或(b) 操縱任何動力驅動的模型船、動力驅動的模型飛機或動力驅動的模型車輛,
但在總監就上述活動而批准並以標誌牌及標記標明的範圍內進行則除外。
(3) 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露營或建立帳幕或臨時遮蔽處,但在以下情況下進行則除外 ——
(a) 按照總監所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及(b) 在指定露營地點內。
12. 妨擾行為的防止
(1) 任何人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 ——
(a) 故意或疏忽地污損、損壞、弄污或弄髒任何由總監建立、使用或保養的告示、標記、圍欄、建築物、遮蔽處、設備或裝置;(b) 故意或疏忽地以任何方法阻塞或污染任何溪流、水道、水池或水潭;(c) 棄置任何廢物、紙張或廢料,但將其棄置在為此而提供的箱或容器內則除外;(d) 導致公眾騷亂、作出令人厭惡或不雅的行徑或衣履不整;(e) 吐痰,但將痰吐在廁所內或吐在排放污水、污物、廢水或排泄物的溝渠或排水渠內則除外;(f) 處於受藥物影響的狀態;(g) 操作或奏玩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任何留聲機或無線電器具) ,或以該等樂器或器具製造聲響,或唱歌或叫喊,致使任何其他人感到煩擾;(h) 行乞或收取施捨,或為收取施捨而展露或展示任何傷患、傷口或身體上染病或畸形的部位。
(2) 任何人根據和按照任何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發出的牌照而作排放或棄置,則該人並無犯第 (1) (b) 款所訂的罪行。
13.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的封閉
(1) 總監如認為為妥善管理而有所需要,可將整個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其任何部分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
(2) 為根據第(1) 款作出封閉,須由總監在其決定的要衝位置展示中文及英文告示,禁止進入已封閉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已封閉的部分。
(3) 除第 (6) 款另有規定外,凡已根據第 (2) 款展示告示,則任何人不得 ——
(a) 進入已封閉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已封閉的部分;(b) 在總監或獲授權人員要求離開後仍留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該部分內;或(c) 在告示展示後明知而留在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該部分內超過12小時。
(4) 在任何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其任何部分被封閉的期間內,總監根據本規例批出而與該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該部分有關的任何許可證,均暫停有效。
(5) 凡根據第(1) 款作出的封閉已延續或相當可能會延續超過4星期,則總監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項封閉的公告。
(6) 第(3) 款不適用於通常居住在已封閉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或已封閉的部分內的人。
(7) 本條並不就任何指明區域而適用。
13A. 對進入指明區域的管制
(1) 總監須 ——
(a) 決定指明區域開放予公眾人士的日子及時間;及(b) 在該區域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顯示如此決定的日子及時間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2) 總監 ——
(a) (即使有第 (1) 款的規定) 可為他認為合適的目的及理由,將某指明區域或某指明區域的任何部分封閉,不讓公眾人士使用;及(b) 如行使(a) 段所指的權力,他須在該區域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關於該項封閉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3) 總監 ——
(a) 可指定和撥出指明區域內任何地方作為接待範圍;及(b) 如行使 (a) 段所指的權力,他須在該區域的要衝位置或入口展示顯示如此指定的範圍的中文及英文告示。
(4) 除第(6)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按照總監所批給的許可證的規定,否則不得 ——
(a) 在指明區域的開放時間以外進入該區域;(b) 在被總監、獲授權人員或管理員要求離開後,仍在指明區域的開放時間以外留在該區域內;(c) 進入已按照第(2) 款封閉的指明區域,或指明區域的任何已按照第 (2) 款封閉的部分;或(d) 在被總監、獲授權人員或管理員要求離開後,仍留在已按照第 (2) 款封閉的指明區域內,或指明區域的任何已按照第 (2) 款封閉的部分內。
(5) 除第 (6) 及(7)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 ——
(a) 在進入指明區域之前已繳付 ——
(i) 附表3列出的讓該人進入的入場費;或(ii) (如上述入場費已根據第 18A 條獲減少) 該已獲減少的入場費;或
(b) 由於根據第 18A 條免去入場費,因而可無需繳付入場費而進入指明區域,否則不得進入該區域。
(6) 第 (4) 及 (5) 款不適用於獲總監授權 ——
(a) 協助管理有關的指明區域或該區域的任何部分的人;或(b) 在有關的指明區域或該區域的任何部分內進行建造、操作或保養工作或研究的人。
(7) 第 (5) 款並不就根據第 (3) (b) 款展示的告示所顯示的指明區域接待範圍而適用。
14. 指定燒烤地點及露營地點
總監可指定和撥出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任何地方作燒烤地點或露營地點。
15. 查閱和檢取的權力
(1) 獲批給根據本規例發出的許可證的人,在總監或獲授權人員要求下,須出示該許可證及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 總監或獲授權人員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已犯本規例所訂罪行,可檢取其有理由相信與該人所犯罪行有關的任何商品、物品或動物 (車輛除外) ,而不論該等商品、物品或動物是否由該人管有。
(3) 根據第 (2) 款被檢取的動物,須根據《動物羈留所條例》(第 168 章) 被羈留,猶如該動物是流浪動物一樣。
(4) 任何根據第(2) 款被檢取的商品或物品,如屬易毀消者,須由總監處置,否則,須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 第 102 條處理。
16. 獲授權人員
總監可為施行本規例而委任任何公職人員或任何類別的公職人員為獲授權人員;獲授權人員均具有本規例授予獲授權人員的權力,並須履行本規例委予獲授權人員的職責。
16A. 管理員
(1) 總監可為施行本規例而委任任何人為指明區域的管理員;管理員具有本規例授予管理員的權力,並須履行本規例委予管理員的職責。
(2) 總監須向每名管理員發出身分證明文件,而該文件須 ——
(a) 載有獲發該文件的管理員的姓名;及(b) 述明該文件是根據本規例由總監或代表總監發出的。
(3) 管理員在根據本規例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如被要求出示按照第 (2) 款向他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他須出示該文件以供查閱。
17. 妨礙
任何人妨礙總監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合法行使本規例所授予的權力或合法履行本規例所委予的職責,即屬犯罪,可處第 2 級罰款。
18. 許可證
(1) 凡申請根據本規例發給許可證,須以書面向總監提出,並須附上附表 1 所訂明的適當費用,但許可證須免費發出者除外。
(2) 總監在接獲根據第(1) 款提出的申請並獲繳付費用(如有的話) 後,可 ——
(a) 在總監認為適當的條件下批出許可證;或(b) 拒絕批出許可證。
(3) 許可證須在證上所述明的期間有效。
(4) 如許可證持有人有以下作為,則許可證須予撤銷 ——
(a) 違反任何一條規例,不論該人是否被裁定犯了本規例所訂罪行;(b) 違反或沒有遵從批出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
(5) 如總監信納任何許可證已遺失、毀壞或意外污損,總監可發出該許可證的複本;如屬須收費的許可證,則有關的人須繳付附表1所指明的原定費用或 $50,兩者以數目較小者為準。
(6) 任何人如因遭拒絕批出許可證或因許可證的撤銷或暫停有效而感到受屈,可在接獲關於拒絕批出許可證或許可證撤銷或暫停有效的通知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政務司司長提出上訴,而政務司司長可維持、更改或取消該許可證的拒絕批出、撤銷或暫停有效。
(7) 凡總監就任何根據本規例作出的作為或事情而向任何人批給許可證,該許可證的批出,對該人根據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而須取得其他牌照、許可證或同意的規定無損。
18A. 減少、免去或退還費用
財政司司長或任何獲他授權的公職人員可就一般情況或個別個案,減少、免去或退還根據第 4(3) 或 13A(5) (a) (i) 條須繳付的全部或部分費用。
19. 對公務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及水務設施承建商的適用範圍
(1) 本規例不適用於以下的人,而第 4 條 [4. 禁止將車輛帶進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 則不適用於以下的人所使用的車輛或單車 ——
(a) 正於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執行職務的政府公共服務人員;
(aa) 正於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執行職務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
(b) 不屬政府公共服務人員或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但獲水務監督授權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為水務設施進行建造、操作或保養工作的人。
(2) 在本條中,政府公共服務人員 (person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the Government) 指以下的人 ——
(a) 公職人員;或(c) 以下團隊的成員 ——
(ii) 政府飛行服務隊;(iii) 香港輔助警察隊;(iv) 基要服務團;(v) 醫療輔助隊;(vi) 民眾安全服務隊。
20. 罪行及罰則
(1) 任何人違反第 4、5、6、8、9、10、11、12 或 13(3) 條,即屬犯罪,可處第 1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的持續期間,另處每日罰款 $100 。
[13.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的封閉]:不可進入、留在封閉地區
(2) 任何人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駕駛車輛、騎踏單車或騎馬,而遭任何正在執行職務中的獲授權人員要求停止,但該人拒絕停止或故意不停止,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3) 任何人違反第 7(1) 條 [7. 對火等的管制],或任何人在總監已根據第 7(2) 條禁止用火時,違反該項禁止而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生火或用火,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1 年。
(3A) 任何人違反第 13A(4) 或 (5) 條 [13A. 對進入指明區域的管制:不可進入、留在指明地區],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4) 根據第 15(1) 條 [15. 查閱和檢取的權力] 被要求出示許可證的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出示許可證,即屬犯罪,可處第 1 級罰款。
附表1. 費用
![](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img/b/R29vZ2xl/AVvXsEgUffL9PR0q30TRynxKXH6-EnqG3b_yTreykeig3w4rNQ7PdvQeTRLSQWXdZG5eMIQrj7z46ISSRRFySXN5-iEDUA2IZW5I4Ikf5Bt5MIJ2QoKHGnuITiXpB2lJ3mo03phSlJxG5ojRQDU/s1600/2021-01-31_13-07-18.jpg)
附表2. 指明區域
根據《2005年香港濕地公園(特別地區)令》(2005年第64號法律公告)指定的稱為香港濕地公園的特別地區。
附表3. 進入指明區域的入場費
香港濕地公園
1. 適用範圍
本附表列出進入香港濕地公園(公園)的入場費。
2. 個人的入場費
除第 3 及 4 條另有規定外,下表第 1 欄所描述的、購買下表第 2 欄的分欄所指種類的入場證的人須為進入公園繳付的入場費,為在該分欄中與該描述相對之處指明的款額。
3.一組人士中每人單次進入公園的入場費
(1)下表第1欄所描述的、作為屬該表第2欄的分欄指明的人數的群組中的一員進入公園的人,其單次進入公園的入場費為在該分欄中與該描述相對之處指明的款額。
(2)屬有關群組的所有人的入場費須整筆全數繳付,第(1)款才適用。
4.以家庭為單位不限次數進入公園的入場費
(1) 購買家庭入場證以在1年期間內不限次數進入公園,所須繳付的入場費為 $200。
(2) 第 (1) 款提述的家庭入場證,只可發予符合以下描述的不多於 4 人的一組人士(並只可供該等人士使用):每人均年滿3歲,其中某人為組內另一人的父母、繼父母或領養父母,而在組內其餘的人士均為該某人的配偶、子女、繼子女或領養子女。
5.未滿3歲人士不須繳付入場費
未滿3歲的人進入公園不須繳付入場費。
6.殘疾人士及同行照料者的涵義
(1)就本附表而言 ——
(a)殘疾人士指符合以下描述的人 ——
(i)持有有效殘疾人士登記證;或(ii)獲總監或任何獲授權人員根據第(2)款接受為殘疾人士;
(b)一名殘疾人士的同行照料者指由該殘疾人士根據第(3)款指明為其同行照料者的人。
(2)為第 (1)(a)(ii) 款的目的,總監或任何獲授權人員如根據某人出示的由醫生發出的證明書或其他證據,信納該人符合為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殘疾人士登記證而定的關於殘疾的準則,則可接受該人為殘疾人士。
(3)為第 (1)(b) 款的目的,一名殘疾人士在進入公園時,可指明不多於一人為其同行照料者,陪同該殘疾人士進入公園,及在公園時照顧該殘疾人士。
(4)在本條中 ——
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 (Central Registry for Rehabilitation)指由政府設立的以此命名的檔案室;殘疾人士登記證 (Registration Card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指由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發出的、稱為“殘疾人士登記證”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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